8月19日,浙江杭州一饭馆老板发布店内监控,一对男女吃完饭后没有付钱就飞奔而去。老板李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,“你要是说真的忘记的话,情有可原,但是你看他那跑的速度,跑得比兔子还快,根本就是故意的,他们俩就是在对暗号,看着没人赶紧跑。”
▲情侣逃单瞬间 图/网络截图
8月22日,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老板李女士,据介绍,此事件发生在8月19日,截至22日上午9点,店老板仍未收到饭钱。“当时我到后面去打米饭,就两分钟的时间,出来一看人就没了,出去追也没追到。”
李女士表示,“ 因为我们辛苦挣钱,你有困难可以说,哪怕我免费给你吃都没关系,但是他们这种行为真的很让人生气。反正也不多,100多块钱,如果不是这种行为的话,我也不会发在网上。”
据百姓关注,李女士称,餐馆靠近居民区,自己从外地来杭州开店,不认识附近的人,很难找到视频中的两人,因此发视频曝光。
男女的行为,如果确属故意逃单,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?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。付建认为,顾客到饭店吃饭,与饭店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,顾客有支付餐费的义务。这对情侣吃完饭后如果故意逃单,其行为违反了《民法典》中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,构成违约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虽然金额仅100多元,但他们的行为如果属于故意逃单,主观上具有恶意,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,可能会被治安管理处罚。
另外,如果两个人临时遇到紧急事情,确实忘了付费,事后想起来但故意不来给钱,付健介绍,这种情况仍属于民事违约行为 。消费者在店内就餐后有支付餐费的义务。虽然一开始可能是因为疏忽忘记付费,但事后明知未付款却故意不支付,违反了合同约定,饭店有权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,要求其支付餐费及相应的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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